上海外观设计与商标与作品之间的可能权利冲突

2019-01-14 06:54:45
    上海外观设计、商标、作品基本是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关系,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的某些联系,因此,难免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和权利冲突。例如将他人的作品或者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些都会出现矛盾,具体的表现如下:
 
    一.将他人作品、或者上海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有证据显示商标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作品或者外观设计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禁止注册和使用。但对于偶然与他人的作品或者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确属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自创的,则通常应当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标与作品、外观设计应当允许共存。
 
    二.将他人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使用或者申请专利
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实行审查,因此,存在部分已取得的上海外观设计与使用在先或者登记在先的其它外观设计、作品、商标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不予以授权。对于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以缺乏新颖性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按专利法的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
 

上海外观设计商标与作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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